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苏建招〔2017〕314号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
基础设施工程评标后评估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区)建设局(委):
标后评估是由招投标行政监管部门委托标后评估委员会对已经完成招标的项目进行评审,系统、客观地评估招投标各方主体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行为,主要包括招标(代理)行为、投标行为、评标行为、监管行为等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针对评估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标后评估是招投标监管工作的延伸,是对招标投标活动过程的“回头看”,对有效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各方主体行为,特别是对提升招标和评标工作质量,促进监管机制的完善具有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行为,完善监督机制,提高招标投标工作质量和监管水平,经研究决定,在部分市、县(市、区)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结果后评估(以下简称标后评估)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标后评估的范围
(一)对社会影响较大的省、市重点工程;
(二)招投标过程中有投诉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
(三)招投标行政监管部门认为需要进行后评估的工程;
标后评估的工程标段数应占年度招投标工程标段数的3%-5%,上述三类情况的工程标段数量不足部分可随机抽取补足。标后评估结论不改变原评标结果。
二、标后评估的主要内容
标后评估主要是评估招标人(招标代理)、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招投标行政监管部门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行为是否规范。标后评估具体内容详见附件一《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后评估工作实施细则》。
三、标后评估的组织实施
(一)标后评估工作由各试点市、县(市、区)的招投标行政监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二)标后评估工作应当在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后12个月内完成。
(三)标后评估委员会一般由5人及以上单数资深专家组成,资深专家从资深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四)完成标后评估后,评估委员会须提供书面评估报告,内容包括:
1、评估项目的基本情况;
2、评估的内容;
3、评估结论;
4、评估委员会的建议或意见。
(五)标后评估委员会成员和相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标后评估工作的有关情况。
(六)因特殊情况需要组织异地评估的,可视情况安排。
(七)根据标后评估结果,对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失职渎职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责任追究,具体办法详见附件二《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后评估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八)标后评估工作相关费用由组织实施部门负责落实。标后评估评审费标准为4个小时以内为800元/人次,超过4小时每小时增加100元。
四、试点工作实施步骤
(一)试点地区
常州市、南通市、淮安市、泰州市、南京市浦口区、昆山市、盐城市大丰区、丹阳市。
(二)试点时间
2017年7-12月开展试点工作;2018年1-2月,认真总结各试点地区标后评估工作的实施情况,研究完善相关制度;2018年3月1日在全省全面实施标后评估工作。
(三)试点要求
各试点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招投标监管机构要充分认识开展招投标后评估工作的重要意义,试点中要积极探索,大胆创新,健全机制,完善制度,进一步提高标后评估工作的科学性和实效性,为全省全面开展标后评估工作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各试点单位要抓紧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加强与财政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细化相关操作流程,争取早日启动试点。省招标办将加强对试点工作的宣传、培训和指导,及时解决试点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努力通过标后评估工作,不断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秩序,切实保障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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