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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转材料租赁合同中的注意事项
2005/10/21 23:35:20
    周转材料租赁合同中的注意事项 

    建筑工程的建设不仅需要大量的人力资源作为施工操作的源动力,而且其又以消耗一定量的材料作为物质保障。材料分为消耗性材料与非消耗性材料,非消耗性材料即周转材料,是指那些经过工程使用后仍可回收继续循环使用的材料,如钢模、钢管、油托、塔吊等。在我们施工过程中租赁材料占据了非消耗性材料的主要部分,因此通过对租赁材料的严格管理,对于保证工程质量、加快施工进度、降低建筑成本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下面主要就周转建筑材料的租赁谈谈我个人的看法。

    一、处理与劳务分包单位之间的合同关系

   由于承建的工程规模较大加之施工单位施工人员毕竟有限,因此施工单位有必要寻找劳务合作伙伴,劳务分包单位顺其自然的便扮演着有偿提供劳动服务的角色,与施工单位形成了劳动合同关系,合同双方约定分包单位向施工单位提供有偿服务,施工单位向分包单位提供水、电、钢材、商品砼、木方等,这些被写进合同的约定都很有必要也很正当,但是在涉及到租赁材料的租进时,我们也需要将其细化明确签定在合同中:首先,分包单位应认真安排施工,及时列出工程进度情况,提前2~3天向施工单位上报材料租赁计划,以便施工单位能有充足的时间准备材料的进场,可预防因材料迟延进场导致误工所引起的双方扯皮与责任的推卸;其次,材料进场时分包单位应派专职保管员负责数量的清点和质量的检查,对发现有质量问题的材料应果断退场,以免影响施工质量,防止日后材料归还时双方因材料质量引起纠纷;再次,分包单位在使用租赁材料时应尽到合理使用的义务,不得恶意、不当损害材料,对已造成材料损坏的须自行组织修理,对于无法修理或足以达到报废程度的在归还施工单位时应按市场价折价赔偿,如此即可在保证工程质量的情况下正确使用材料,最大限度地减少租赁成本;最后,分包单位在归还材料时应出示注明材料数量、存有问题的单据以备日后计算租金与赔偿金之用。

    二、处理与租赁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

   基于材料的租赁,施工单位与租赁公司之间形成了合同关系,租赁公司将租赁材料交付给施工单位使用并于合同到期从施工单位处获取租金,前提是租赁公司所提供的材料必须符合施工单位提出的有关品种、数量、质量方面的要求,且租赁公司应对其所提供的租赁服务负有担保责任,主要表现为:

    1、租赁材料

   租赁公司所提供的建材是租赁合同的标的物,是合同的核心条款。这些周转建材的特点是实体性、可流通性与非消耗性,双方在签定合同时必须明确有关材料进场时名称、数量、质量登记的事项,名称将材料定性化以便区别于其他材料,数量则是作为归还与租金结算的依据,材料质量的把关直接影响到施工质量,同时亦是与租赁公司就租金等协商的砝码。

    2、租赁的时间

   租赁时间包括要求发货的时间、租赁期间,通过向租赁公司提前发出送货通知,租赁公司应无条件的遵守合同约定及时送货到现场,租赁公司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送货迟延的则构成违约应累加次数向施工单位支付定量的违约金,同时因此使施工单位受损(诸如工期迟延所带来的生产成本的增加亦或工期迟延导致的施工单位对开发商的违约)的,租赁公司还应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从材料进场时起双方同时登记时间作为起租日至材料退租之日止这段时间便是租赁期限,它是确定建材租金的时间依据,合同就此事项应明定。

    3、租赁材料的清洁与修理

   材料进场时经质量把关予以清退的自当不留,但对于经稍加清洁修理即可使用的应根据交易习惯由施工单位负责清洁维修,但必须将所修材料及修改事项记载于双方的收货单据中且与租赁公司就清洁修理费用达成协议。材料退还时清洁维修事宜也应与租赁公司达成协议:或者施工单位自理费用进行清洁维修,或者将此工作委托给租赁公司去做并确定计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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