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建设施工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建管质(2006)19号
各省辖市建设局(委)、建工(管)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张家港保税区规划土地局,省有关部门:
依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5]145号)精神,现将《江苏省工程建设施工工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江苏省建筑业施工工法管理办法》(苏建管质[2002]81号)同时废止。
二○○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江苏省工程建设施工工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全省工程建设施工工法的开发和应用,促进施工企业加大技术创新力度和技术积累,提升全省工程建设整体施工技术管理水平和科技含量,加强对施工工法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程建设施工工法(以下简称工法)的开发、申报、评审和成果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法是以工程为对象,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一定的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
工法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工业安装工程三个类别。
第四条 工法必须符合国家和本省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标准、规范,必须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实用性,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施工效率,降低工程成本,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特点。
第五条 工法分为国家级、省级和企业级。
企业根据承建工程的特点、科研开发规划和市场需求开发、编写的工法,经企业组织审定,为企业级工法。
省级工法为企业自愿申报,省辖市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或省有关部门推荐,经省建筑业主管部门审定和公布的工法。
国家级工法为企业自愿申报,省建筑业主管部门推荐,经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和公布的工法。
第六条 省级工法每年评审一次。
第七条 省级工法的申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公布为企业级的工法,经省辖市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或省有关主管部门推荐;
(二)工法的关键性技术属于省内领先水平或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工法中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尚没有相应的国家或省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的,应已经省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或省辖市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
(三)工法经过工程应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
(四)工法的整体技术必须是申报单位自行研制开发或会同其它单位联合研制开发;
(五)工法编写内容齐全完整,应包括:前言、工法特点、适用范围、工艺原理、施工工艺流程及操作要点、材料与设备、质量控制、安全措施、环保措施、效益分析和应用实例。
第八条 省级工法的申报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江苏省工程建设施工工法申报书》(详见附件);
(二)工法文本(应符合第七条第五项的要求);
(三)企业批准工法的文件;
(四)关键技术的鉴定证书、工程应用证明、经济效益证明等相关材料;
(五)介绍工法的演示光盘。
以上材料(一)一式五份,(二)至(四)装订成册、一式五份,(五)五份。
第九条 工法应受到知识产权保护。企业在申报省级和国家级工法时,其保密部分可作为附件送审,涉及关键技术及保密点的内容请注明,有关部门和评委不得泄密。工法在对外宣传和公开发表时,其保密部分可以删除。
第十条 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建立省级工法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须从专家库中选取。工法评审专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并满足多专业、多学科的需要。评审专家应有丰富的施工实践经验和坚实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专家库专家每四年进行部分更换。
第十一条 省级工法的评审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标准、规范;
(二)坚持评审标准,做到公正、公平、公开;
(三)评审专家应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负责,并保证工法评审的严肃性、科学性;
(四)评审专家应为工法申报单位保守工法的技术秘密。
第十二条 省级工法的评审应当遵守以下程序:
(一)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省级工法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二名,委员若干名。评审委员会内设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工业安装工程三个类别的评审组,各由一名委员兼任组长;每个评审组的评审专家不少于5人;
(二)省级工法的评审实行主、副审制。由评审组组长指定每项工法的主审一人,副审两人。每项工法在评审会召开前由主、副审详细审阅材料,并由主、副审提出基本评审意见;
(三)评审组审查材料,观看项目施工录像,听取主、副审对工法的基本评审意见。在项目主、副审基本评审意见基础上提出专业评审组初审意见;在评审中,评审组内少数持不同意见的专家,可保留意见报评审委员会备案。评审组初审通过的工法项目提交评审委员会审核;
(四)评审委员会听取评审组初审意见,进行问题答辩。
(五)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根据工法的技术水平与技术难度、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使用价值与推广应用前景、编写内容与方案水平,综合评定工法等级;采取无记名投票,有效票数的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通过,形成评审委员会推荐意见,经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字后,报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经评审的省级工法及工法评审的主、副审专家名单应在相关媒体或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经公示无不同意见,由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将工法予以公布。
对获得省级工法的单位和个人,颁发证书。
第十四条 已批准的省级工法如发现有剽窃作假等重大问题,经查实后,撤消其省级工法称号。五年内不再受理其单位申报省级工法。
第十五条 工法编制企业应注意技术跟踪,加大技术创新力度,及时对原编工法进行修订,以保持工法技术的先进性和适用性。
第十六条 工法所有权企业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偿转让工法。工法中的关键技术,凡符合国家专利法、国家发明奖励条例和国家、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的,应积极申请专利、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十七条 各级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对开发和应用工法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应给予表彰。
各级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企业对开发和应用工法有突出贡献的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并作为业绩考核、职务、职称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各地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推动企业将技术领先、应用广泛、效益显著的工法纳入相关的行业技术和地方标准。
第十九条 对关键性技术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的省级工法,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级工法。
第二十条 各地区、各部门可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江苏省建筑业施工工法管理办法》(苏建管质[2002]81号)同时废止。
【附件】江苏省工程建设施工工法申报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