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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鼓励购买市区商品住宅房优惠政策的意见
2009/3/14 0:04:57
姜政发〔2008〕133号

   
各镇人民政府,姜堰经济开发区、溱湖风景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更大幅度让利于民,现结合我市实际,对购买市区商品住宅房制定如下优惠政策:

  一、个人在市区购买商品住宅房实行契税返还。自2008年12月15日至2009年3月15日,购买建筑面积90平方米(含)以下的商品住宅房契税按1%征收,按0.6%返还;购买建筑面积90平方米至144平方米(含)商品住宅房契税按2%征收,按1.2%返还;购买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上商品住宅房,契税按4%征收,按2%返还。

  在该期限内购买现房的购房者,凭市房管部门商品房网上备案买卖合同、购房发票及契税完税发票到市房管部门直接办理契税返还手续;在该期限内购买期房的,凭市房管部门商品房网上备案买卖合同、预收购房款发票复印件(经售房单位确认盖章)、将来开具的购房发票及契税完税发票到市房管部门办理契税返还手续。市财政部门负责监管和资金落实工作。

  二、个人出售商品住宅房免收土地增值税和印花税。出售5年以上且系该户唯一住宅房的,免收所得税。2008年12月15日至2009年3月15日,个人出售5年以内商品住宅房,营业税按5%征收,按4%返还,由市房管部门凭该期限内购房户营业税纳税凭证审核发放。市财政部门负责监管和资金落实工作。

  三、放宽公积金贷款条件。降低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购买首套自住房的首付比例由30%降为20%,申请二次(含)以上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由40%降为30%。一户家庭中有年满18周岁子女的,在购买第二套住房时可比照首套住房贷款政策执行。

  提高贷款额度,借款人夫妻双方只有一人符合贷款条件的,贷款最高额度由20万元提高到25万元。购买二手房的最高贷款额度由20万元提高到30万元。个人购买住房可以提取使用直系亲属的公积金。职工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本人及配偶租住住房而产生的房租。符合规定的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可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加大住房信贷支持力度。一户家庭中有年满18周岁子女的,在购买第二套住房并申请住房按揭贷款的,其首付比例降至20%,贷款利率下浮30%。购房者在办理住宅房按揭贷款时,金融机构应根据本人意愿决定是否办理保险手续。

  五、鼓励个人购买高层住宅。2008年12月15日至2010年12月31日在城区购买主体12层以上(不含11+1,下同)楼盘住宅的,免收15年电梯运行及维护分摊费用的40%,免收15年后首次更换电梯分摊费用的60%。免收部分费用由实施物业服务的物业公司申请,报主管部门审核,市财政支付。

  六、支持本市农民及外来人口在市区购房落户。购房者凭房屋产权证办理户口落户手续,与市区居民享受同等待遇,就近办理子女入学手续。本市农民仍可享受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施行期限除具体载明外,截止2010年12月31日。本政策施行期间,如上级出台新的政策,按新的政策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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